【委托他人理财,约定保底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2-08-03点击率:759地点:

刘某在知晓朋友张某之前买股票赚了不少钱后,与张某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并约定张某在两年理财到期后,归还刘某全部本金和年化20%的收益。两年后,刘某本金实际亏损30万元,请问刘某要求张某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及收益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中,从合同签订目的来看,刘某将钱款委托给张某投资理财是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非将款项出借给张某。在委托理财业务真实开展的前提下,双方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此时,《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属于保底条款。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离。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多会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对于保底条款无效是否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还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看,在合同其余部分仍有效或合同无效的后,对于资产亏损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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