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向某建筑公司偿还借款2400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某与刘某,请问房产公司不服申请执行人变更提出执行异议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建筑公司将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与刘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情形,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仅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中,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所具有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但其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依然具备一般债权的完整的可处分性,即债权人可以整体放弃或部分和解,也可以转让债权,这是对私权的处分。民事裁判文书只是确认债权的一种形式,使民事权利具有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并不能改变债权的可转让性,不应因判决所具有的公法因素而被禁止。因此,房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会被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