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房产公司表示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其撤回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问本案还会重新审理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房产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目前双方存在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在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