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在国外注册成立后,在北京全额注资了一个环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实缴时间到2020年12月31日止。因科技公司一直未实缴,环保公司将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某中院,请问应适用哪国法律?
【也迪律师解答】
科技公司是在国外注册成立的外国法人,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纠纷发生地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北京某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科技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事项,科技公司系在国外登记的法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具体注册国家的法律;二是环保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纠纷,科技公司作为环保公司的唯一股东,对环保公司行使包含出资在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