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一审重审,提管辖权异议会被支持吗?】
时间:2022-05-10点击率:566地点: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现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请问此时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的案件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也就是说,最初一审时张某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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