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工作原因至今未婚,随着年龄增长,刘某愈发感觉身体大不如前。故刘某与哥哥的儿子经协商一致确定,若今后刘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哥哥的儿子小刘作为其监护人。现刘某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小刘还能反悔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刘某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小刘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