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时间:2022-04-18点击率:810地点: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刘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张某名下银行卡的全部存款,张某否认在离婚时有存款。刘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张某在离婚前夕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张某当时尚有存款共计60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过分割,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可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情况,甚至律师也无法查询,因此,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即便未对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也应当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