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刘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张某名下银行卡的全部存款,张某否认在离婚时有存款。刘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张某在离婚前夕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张某当时尚有存款共计60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过分割,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可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情况,甚至律师也无法查询,因此,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即便未对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也应当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