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可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自抵押权设立后的全部善意第三人。
第二、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规定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可以就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对于被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