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经工会同意,向刘某发送《告知函》,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薪资待遇不变,刘某拒绝去新岗位。一个月后,刘某仍照常在原部门上班,公司再次发送《通知函》被刘某拒收,公司遂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也迪律师解答】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对刘某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刘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然而刘某始终拒绝到新部门报到,经公司多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警告处理后,其仍然滞留原部门,甚至影响、妨碍其他同事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