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应该是最近司法解释中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了。
该解释中不仅涉及到如“某宝”、“某东”、网上二手交易之类的传统网购模式,还涉及到直播带货这一新兴网购模式,并对外卖平台、外卖委托加工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了规定。
就“某宝”、“某东”直接购买这一传统网购模式来说,往往采用快递送货上门,这时快递公司是卖家的履行辅助人,买家与卖家并不直接当面接触。
但在目前现实中,快递公司很少有只在家里有人时送货上门亲手将快递交的买家手里的情况,往往都是直接将快递放到快递柜、代收点或者家门口,然后直接点击已送达。
这种情况会造成的结果是,买家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在“签收”前对商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实。
一旦发生纠纷,卖家往往以已“签收”就视为已经验收,视为商品符合约定、没有问题为由,逃避责任承担。
对此,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从而避免卖家以已“签收”为由逃避责任,这也是更符合目前实际交易情况的规定。
此外,消费者验收时,因检查商品确有必要的,有权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