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时间:2022-03-10点击率:815地点:

刘某将车辆放于某公司名下出租,后公司将车辆出租出租给张某(有驾驶证),两天后,因朋友(无驾驶证)需要,张某将车出借。张某朋友驾车与他人相撞,造成多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朋友负主要责任。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找谁追偿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在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明知朋友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出借给朋友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朋友是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机动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刘某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该车放置于某公司出租使用,对外出租、审查承租人有无驾驶资格及其他禁驾情形的义务,已转移给该公司,刘某无过错,公司已履行审查义务,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