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张某再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老刘名下的一套二居室里。后老刘通过公证立遗嘱,明确该套房屋由女儿刘某一人继承。两年后,老刘又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该套房屋由张某居住至其逝世。老刘于2020年4月去世,刘某已顺利继承房产并不允许张某继续居住,请问张某能继续居住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我国《民法典》允许以遗嘱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老刘以遗嘱方式为张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与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刘某所有权归属并不矛盾。因此,张某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现为刘某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居住权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