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小股东,占股百分之15,公司章程中约定刘某应于2034年3月实缴完毕。三年后刘某因与公司大股东发生矛盾与冲突,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请问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刘某占股百分之1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已具备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主体资格。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本案中,刘某虽尚未实缴完毕,但是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失灵时,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