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时间:2022-02-15点击率:834地点:


律师您好,我与前夫是四年前离婚的,孩子由我个人抚养,且约定了前夫可以每周日来探望孩子。现在孩子越来越不跟我亲近,请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权呢?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立法的原意也是从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的,探望权作为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权利应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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