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汽车不当致朱某受伤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在此种逃逸行为下,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刘某追偿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
第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事实上,肇事逃逸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的发生本身并没有关联,无法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向刘某的追偿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