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要求受益方补偿吗?】
时间:2022-01-20点击率:832地点:


某科技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0年。经村委会同意,科技公司进行了重新装修后开始正常营业。五年后,因修路需要,房屋被拆迁,双方租赁合同被解除。科技公司能否要求村委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征收具有强制性、公共利益性,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政府征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又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时,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是公平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村委会作为拆迁行为的受益方,理应按照上述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精神对科技公司进行适当补偿。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