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开发了400个车位,其中200个车位已出售,剩余的200个车位已出租。开发公司打算将未出售的200个车位未来20年的租金收款权担保给银行,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公司合法开发出了400个车位,自建造完成之日起便已拥有了全部车位的所有权,现200个车位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另外的200个仍未出售的车位所有权仍归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未出售的200个车位的未来20年租金收取权看似无法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实际上,未来租金的收取权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质权中的“将有的应收账款”。该公司有权对200个车位进行处分,设立权利质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公司在与银行就借款额度达成合意的同时,还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之后银行就拥有了此项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