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带两岁的女儿去游泳,孩子在泳池内拉了肚子,游泳馆提出赔偿2100块钱,或者扣除20节课。杨女士承认自己有责任,想再商量下,游泳馆方面的意思是,220平方的泳池全部换水、加热,再加上停业两天,损失很大。
【也迪律师解答】
对于这件事,如果杨女士与游泳馆在签订的协议中对类似情况有约定的,属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但以目前情况来看,游泳馆至少有权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带孩子前往游泳馆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孩子在游泳池内拉肚子,导致排泄物混入泳池水内,显然游泳馆需要停止运营、消毒并换水、加热。而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不少网友提到,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具备制约自己大小便的能力,并且婴幼儿入池后会受到刺激进而排泄。而根据网上报道的情况来看,这家游泳馆是专门面向婴幼儿的游泳场所,对此种情况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游泳馆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提醒、告知的义务,
如果未尽到该义务的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即便在此情形下,监护人亦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