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上海吴先生在网络论坛上看到一则提供小额贷款广告,宣称“仅需提供某品牌手机参数就能快速放款”,于是他在客服的指导下下载了一款名为“聚宝盆”的手机软件,并提供了手机的相关信息以及登录账号。客服告诉吴先生,他的手机估值4000元,可以贷款800元,但需要扣除50%的手续费,最终吴先生借到手只有400元,而在三天之后客服却让吴先生偿还本息共800元,并且在吴先生未偿还“贷款”时,直接远程将吴先生手机锁死了。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因高利放贷直接产生的还是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都属于非法债务。
而报道中这个贷款明显属于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根据《刑法》规定采用恐吓、跟踪、骚扰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放贷团伙涉嫌该犯罪。
其次,在不考虑贷款是否违法、合同是否无效的情况下,对于此种声称出借本金800但告知要扣手续费等变相利息,实际到手仅400的贷款,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即实际出借本金为400元。
最后,吴先生的手机系其个人财产,在未给放贷团伙设立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放贷团伙将吴先生手机锁死,妨碍吴先生正常使用的,吴先生有权请求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