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为朋友担保借款而被法院执行,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同意担保时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问需要怎么做?
【也迪律师解答】
此类属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中,近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向刘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首先会为刘某确定代理人。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刘某的近亲属,但不能为申请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确有事实根据的,会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将判决予以驳回。此类程序的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