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无子女。因张某工作性质有较大风险,便立有遗嘱,若其发生意外去世的,妻子刘某继承其全部财产;但是若刘某再婚,则财产由父母二人全部继承。后张某去世,刘某继承张某全部财产后与利某再婚,张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全部遗产。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张某去世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张某父母及刘某。但因张某立有遗嘱,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继承。
第二、若张某父母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此时,即便张某立有遗嘱且遗嘱确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刘某也不能取得张某的全部财产,人民法院会为张某父母划分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本案中,张某将妻子刘某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限制配偶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该遗嘱限制内容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