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去超市买了一包薯片(10元),打开感觉薯片很潮湿,后发现薯片已过保质期。超市认为刘某没有吃过薯片,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仅同意退还刘某购买薯片的价款。刘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消费者若购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既可以选择向食品经营者提出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食品生产者提出赔偿责任;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得相互推诿。同时,无论食品过期几天,有没有对人体造成实质损害,都不影响消费者主张赔偿(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营者不能以未造成实质损害为由拒绝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购买的薯片已经过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对于过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是明知的,因此,刘某可以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薯片的全部的价款(10元) ,同时要求超市另行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