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21-10-14点击率:858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社会组织在提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社会组织要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是社会组织成立期限要满五年;三是在过去五年没有违法记录。

第二、2018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中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2019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中就指出,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专项决定》)。对具有地方立法性质的10个省的《专项决定》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各省专项决定中都体现出对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探索,如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广西、云南、山东七省都将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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