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清算程序?】
时间:2021-10-14点击率:824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可知,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发生而解散的,公司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时,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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