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阶段诉讼主体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
时间:2021-10-08点击率:929地点:


某图像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仍有一些纠纷需要诉讼,请问图像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还是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呢?

【也迪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应将破产管理人列为当事人,还是应将破产企业列为当事人,各地法院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破产管理人有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 ”的职责,即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有权参加诉讼并承继了有关权利,所以破产管理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的法院认为,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故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破产企业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827号裁决书中写道: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由此可知,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公司也尚未注销,因此破产企业可以成为破产阶段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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