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因借款纠纷将朋友起诉至法院,现法院已判决张某偿付我80.5万元,若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偿还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是怎么计算的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可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三、若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于2014年8月1日前届满的,根据上述规定,则需要分为两个部分计算,在2014年8月1日前(不含本日)的按照“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在2014年8月1后的按照“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