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刘某持有的某矿产公司5%的股权进行冻结,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矿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直接导致了刘某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缩水为1.2%。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李某作为矿产公司股东刘某的债权人,已经就相关的股权向法院申请了冻结。市工商局对该矿产公司股权变更注册登记行为与李某有利害关系,李某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在人民法院对股权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