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后期发现某公司的部分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但当时该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向公司部分股东提起追偿之诉需要各债权人按比例垫付诉讼费用,但是管理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仅获一名债权人同意,最终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请问同意追偿的债权人起诉公司的股东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管理人在破产清算阶段后期就已经发现公司的部分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针对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应当由破产人追回的财产并不类似。当时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提出的处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那么一方面,虽未获多数债权人通过,但并未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仅是对该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亦没有禁止主张追偿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另一方面,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未同意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应视为该部分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该部分债权人对于追回的财产放弃参加分配的权利。因此,同意的债权人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其进行个别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