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深圳经济特区在国家的支持下正式进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对《条例》的规定作出如下介绍:
一、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务人应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应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满足上述条件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的协调机制等。
三、对于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豁免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