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分以下两种情况:1、若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即非终局裁决,公司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也不服向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知,中级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