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与其协商一致后将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至天津,薪资待遇不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三个月后,刘某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主张变更劳动无效,法院会支持他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规定既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的延伸,也是为了预防因对变更事项理解不明而发生争议。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口头或者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已有共识:即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就应当肯定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
第二、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前提下,这种合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沉默与默示并不相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举个例子:用人单位在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单方降薪,并按照降薪后的标准发放超过1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以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此时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就降薪进行协商的,不能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