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钱“吃白食”?】
时间:2021-09-01点击率:898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这两名女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行为。

如果这两名女子是在吃饭前,向商家出示该“付款记录”,其就是利用该“付款记录”使得商家陷入错误认识,商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给这两名女子餐食,骗取的是餐食,而餐食也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其行为属于诈骗。

如果这两名女子是在饭后,应当结账时向商家出示该“付款记录”,其就是利用该该“付款记录”使得商家陷入错误认识,商家基于该错误认识免除了这两名女子的债务,这两名女子因此获得了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亦属于“财物”,这种行为依然属于诈骗行为。

虽然一次诈骗行为,因为数额较小可能达不到诈骗罪标准,但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此种行为的,数额应累加计算,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并且,多次对不特定的商家实施此诈骗行为的,我认为性质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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