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摄影公司与某器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约定摄影器材先交由摄影公司使用,分三期付款,第三期付款完毕后,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付款才至第一期,器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了破产。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器材公司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摄影公司交付买卖的摄影器材,摄影公司不能以自己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为由进行抗辩。在摄影公司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管理人后,可以要求将其已经支付完毕的第一期合同款项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摄影公司不能拒绝,但是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在继续履行时,摄影公司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若摄影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将摄影器材再次转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给器材公司造成损害,管理人可以要求取回全部摄影器材。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在未能取回器材时,管理人可以继续要求支付价款并就出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