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作为出借人向张某转账300万元,李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保证人承诺在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情形下,借款人与出借人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仍继续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转账当天,张某即向刘某转账150万元用以偿还旧债。请问保证人李某是否应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按照一般理解,经营周转应与企业的经营行为相联系,难以涵盖偿还出借人旧债的情形。由于担保合同附属性质,借款人债务负担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不同于主债务责任,其以债务人到期未偿还主债务为前提。担保责任的大小并非仅通过借款数额反映,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风险增加时,担保责任也相应增加,以新还旧即属于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但加重了保证人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虽已专门约定:保证人同意在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前提下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承诺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保证人基于对其自身责任考量的结果。也即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未加重自身的保证责任。在以新还旧的情形下,保证人事实上在订立合同时即承担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明显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直接导致了保证人在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作出错误评估的基础上予以保证。因此,李某可以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