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承包了某房产公司的宿舍楼建设项目,现在项目已经竣工,对方一直拖延款项,并且说我们故意延长工期。没有开工通知的话,我们举证证明开工报告上的时间已经符合开工条件,工程并未延期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开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对判断工程是否按照约定的建设工期完工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知,原则上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发出开工通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时实际开工,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的具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2)建筑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5)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条件已基本完成;(6)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7)施工图纸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8)其他条件,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器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条件。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应由相应责任方举证证明,例如涉及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测绘图纸等已经具备的事实,发包人应予以举证;涉及人员、设备到位情况,由承包人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