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按规定为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后因破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某债权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该债权人遂以情况说明为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被破产管理人全方位接管,其经营管理权及财产处置权以及参与诉讼、仲裁等都由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3184号的裁定中提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再为诉讼活动而代表破产公司进行意思表示并出具相关材料。因此,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原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名出具《情况说明》,依法不属于该公司的意思表示。综上,债权人以提供新的证据为由,请求适用《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再审本案,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