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父母生前与妹妹小刘签订了协议并约定,母亲由妹妹一人负责,父亲由刘某一人负责。后父亲突发脑溢血变成植物人,日常的生活及治疗费用全由刘某一人承担。半年后父亲去世,刘某遂起诉妹妹,认为妹妹不赡养父母,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当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之间因如何承担具体的赡养义务。
第二、赡养义务本身就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行为,是无法量化的。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情形,并非仅仅以金钱支出的多少作为衡量依据。本案中,刘某若以此要求妹妹返还部分赡养费的,很难被法律所支持。
第三、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子女对父母尽孝,天经地义,因此,在赡养父母问题上,不要追求绝对的公平、对等。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多尽孝的子女也是给予了认可与考虑的,例如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