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民法典》实施后,不能抵押的财产范围有所变更,可以介绍一下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2.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但是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可以提供担保,不会被认定为担保无效;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