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永辉超市被处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非是因为其收取的1元包装费不合理,而是因为其在收费前没有告知消费者亦没有给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而永辉超市就是因为违反上述规定,在收取1元包装费前没有告知消费者有该项费用,更没有给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因此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