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张某是夫妻,张某在婚后多次流产,后双方决定将自己的卵子、精子以人工方式授精后,寻找他人代孕。孩子一岁时,朱某与张某打算离婚,并争夺孩子抚养权。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遵循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但是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载明:“分娩母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应认定抚养母亲为母亲;法律上的生父,可考虑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为其生父,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则应认定抚养父亲为父亲。”该意见系对分娩者为母的补充和延伸。本案中代孕母亲并未要求抚养孩子,若依分娩者为母进而认定张某为继母的,容易出现生育母亲不明的情况。另外,张某既为血缘母亲又是实际抚养孩子的母亲,认定张某为生母并无不当。
第二、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母亲存在以下情形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