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风险吗?】
时间:2021-08-04点击率:932地点:

刘某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请问刘某还能不能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也迪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若刘某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已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同意才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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