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之前连续5个月没有支付我工资报酬,目前我已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请问我还能要求赔偿金吗?
第一、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可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但是考虑到仅通过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支付责任,保障力度不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赋予劳动者请求司法保护并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二、赔偿金的数额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受迫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只有在未按时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