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名中的“数额较大”需要达到“60000元及以上”,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徐某收取客户定金,未上交公司,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是职务侵占的行为,但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徐某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公司一般会将此事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徐某应当立即联系公司和客户,说明具体情况,退还定金及占用定金期间的利息,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