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一年,在租期届满后若不续租,应当在租期最后一天内搬走,否则将按照200/天计算租金,100/天计算违约金。一年后,刘某经张某多次催促仍不搬走。
第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那么就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按合同中约定好的日期搬离承租的房屋。刘某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搬离,并支付迟延退租期间所产生的租金费用及违约金。需要提醒的是,在租客拒不搬离的情况下,切记不能直接与租客发生冲突,以免发生治安纠纷。
第二、一方要求支付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因此,张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违约金,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后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第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在刘某觉得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时,在刘某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有权综合衡量实际损失、合同履约等情况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