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上述案例中,乘客与大巴车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大巴车公司及时救助患有疾病的乘客是法定义务。很多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案件时可能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大巴车公司会抗辩,死亡系因死者自身疾病所致,大巴车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死亡结果应当由乘客自行担责。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法院可能会着重考量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死者的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系直接因果关系,然而大巴车公司的不及时救助行为系造成死者死亡的间接原因,可能因此认定大巴车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死者无法拿到100%的赔偿额。然而,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则无需讨论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违约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之分,此时案件的焦点为大巴车公司是否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如果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则构成违约,大巴车公司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乘客将获得100%的赔付。据此,选择不同的诉讼路径对应的诉讼结果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