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中,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案中,刘某的母亲已年满55周岁,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每月可领取的抚恤金为刘某工资的百分之40,直至死亡。刘某的儿子尚未成年,暂无劳动能力,每月可领取的抚恤金为刘某工资的百分之30,直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刘某的妻子有稳定的工作,不可领取相应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