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了查控系统,试图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的“老赖们”,别费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