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消费者若购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既可以选择向食品经营者提出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食品生产者提出赔偿责任;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得相互推诿。同时,无论食品过期几天,有没有对人体造成实质损害,消费者均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购买的薯片已经过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对于过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是明知的,因此,刘某可以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薯片的全部的价款(10元),同时要求超市另行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