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股东提供担保后无法清偿公司债务,怎么办?
时间:2021-06-22点击率:895地点:


李某是某图像公司的股东,占股100%。后图像公司作出决议为李某的债务200万元提供担保。在之后的一年里,图像公司与多个公司签订了订货协议,但是图像公司一直拖延付款。公司在清偿完毕李某债务后,已无力清偿其他债务。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若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是图像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同意提供担保不仅体现了股东意志,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股东存在的情形下,更谈不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公司作出决议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后,公司并不能反悔,更不能拒绝对股东李某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现公司因清偿李某债务无法清偿剩余债务的,其他公司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在公司为李某提供担保时,已发生公司人格混同。只有在公司与股东个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股东就无法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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