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纺织公司为借款200万元,与当地银行约定,以厂房内的现有的及未来两年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一年后,纺织公司将10台生产设备出售给某布艺公司。现纺织公司无力偿还200万元借款,厂房内的生产设备也无法偿还全部借款。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可知,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虽然以动产抵押的抵押物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是尚有四种例外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布艺公司作为买受人,购买了纺织公司的10台生产设备,作为动产抵押权人的银行可以继续要求就10台以出售的设备优先受偿,对抗买受人。